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24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YMU57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兴发路**。
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14169398XJ),,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1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