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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24号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YMU57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兴发路**。 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14169398XJ),,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1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