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1737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公司办公楼)。
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丹阳市禾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