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4003号之一
原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