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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某某能照明有限公司与酒泉晨阳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2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酒泉晨阳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与酒泉晨阳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26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来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