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