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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某某与某某、江苏天某某能照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