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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苏天某某能照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396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首席国际**。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能照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