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204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丹东输油气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丹东输油气分公司计量站负责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丹东输油气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