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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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4民初1489号
原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理人:***,男,195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