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4770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74781416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