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5民初2292号
原告:青岛宏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市沽河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法京,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住所地丹**市振安区曙光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宏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通达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宏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退还青岛宏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