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民初1617号
原告: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内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计6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