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昊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内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36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同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明泽广场水岸世纪C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5.64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5.64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