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财保9号
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韶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兴,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022)鲁1423执62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8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号为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2022)鲁1423执623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雪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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