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者:王娟,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陆家乡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人民币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做出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1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