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者:王娟,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再审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1104民初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