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者:王娟,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再审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湾新区荣港免烧砖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1104民初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