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642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附1-2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