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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642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附1-2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