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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426号 原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附1-235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凯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