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锦绣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锦绣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财保46号
申请人:寇强,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开发北路北苑小区34-4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温永生,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青年东街绿原小区4号院8排1号,身份证号:×××8。
被申请人:山西锦绣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永生,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寇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阴县岱岳镇德望社区北辰小区两块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寇强用其位于平鲁区井坪镇民福东街南建设路东、朔城区北苑小区34-4号及担保人寇旺位于平鲁区乡镇局院内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山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阴县岱岳镇德望社区北辰小区两块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冻结申请人寇强位于平鲁区井坪镇民福东街南建设路东、朔城区北苑小区34-4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三、冻结担保人寇旺位于平鲁区乡镇局院内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寇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