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402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建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大专文化,住辽宁省兴城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天津中建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8万元,诉讼费0.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建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本案的执行内容,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