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708562.00元及其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887.00元、其他费261339.19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71号小汽车一辆已在本院的另案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实。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708562.00元及其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887.00元、其他费261339.19元。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本金708562.00元及其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887.00元、其他费261339.19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精建建筑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