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6584号
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中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