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领(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十三路西侧钢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081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