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十三路西侧钢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081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