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申9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城滨翔花园5-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9531XT。
法定代表人:张片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经济开发区十三路西侧钢城路南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632081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因与河北中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有后发现的收货条和瓷砖加工单证实,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天津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依据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对天津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和发名典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