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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衡器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和衡器厂,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龙泉东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镇颐和绿洲南区6-3-101。 法定代表人:邱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和衡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着重**以下事实:一、地暖地面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及天棚抹灰是否实际施工,该项目造价的意见是否已经包含在鉴定书确定性意见当中,以准确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数额;二、已付工程款数额,应结合双方往来交易流水及支付凭证核实该部分款项,以准确认定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以上相关事实后依法认定***天和衡器厂是否欠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事实,准确认定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和衡器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