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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和衡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10民初4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镇颐和绿洲南区6-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6106508XE 法定代表人:邱彬,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天和衡器厂,住所地:***市**区龙泉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X010013471。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和衡器厂(以下简称天和衡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和衡器厂反诉**公司超付工程款纠纷,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和衡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天和衡器厂立即给付工程款4696280元;2、诉讼费由天和衡器厂负担。3、要求天和衡器厂承担鉴定费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由**公司实际对天和衡器厂的天和大厦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概况、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工程预算和工程款支付等条款。《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有***市永阳劳务分包南京分公司印章,但该公司没有施工,已出具证明。现工程已经完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2378296元,加上在原告要求额外增加的价值为25844元的部分土建工程合计工程款为22404140元。经**公司催要,天和衡器厂一直推诿。该工程款其中部分为工人工资。***市**区建筑和房地产稽查大队在2018年12月17日向**公司下发了该项目“欠薪函”,无奈之下,**公司只能起诉。 被告天和衡器厂答辩称,1、**公司要求天和衡器厂给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天和衡器厂已经超额领取工程款。2、在签订工程清包合同中存在两个主体,有***永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3、天和衡器厂已反诉**公司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以及辅助材料垫资款、未施工工程减项款、工程不合格整改费、技术人员现场看护人员生活用电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工的违约金等费用。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求。4、由于近一年多**公司纠集工人到政府上访闹事,政府部门迫于压力,多次找天和衡器厂要求解决上访的问题,故天和衡器厂无奈又支付了工程款项。5、**公司与天和衡器厂就该项目没有进行结算,是因**公司未按合同施工,天和衡器厂在该项目中为施工单位垫资购买辅助材料及其他项目的款项予以扣除。6、鉴于**公司所起诉对于工程款数额天和衡器厂经过单方决算,现天和衡器厂已经超付。 反诉人天和衡器厂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天和衡器厂超付的工程款3091782.03元;2、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天和衡器厂支付材料管理费、工程维修款等各项费用计265218元;3、判令**公司向天和衡器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0万元。后又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天和衡器厂支付材料管理费、工程维修款、罚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57266元(①材料看管费用56000元;②水电辅材费用33046元;③***装费用47220元;④电气线路整改费用10万元;⑤项目经理擅离施工现场扣款3万元;⑥施工过程中的罚金23.5万元(后当庭变更为11.55万元);⑦三层顶板、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25.6万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对天和衡器厂的《生产研发大厦》进行建设,同年1月28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计价方法竣工日期等做了细化和补充。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按图纸施工,以每平方米505元固定单价计价,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须现场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有部分增减和变更,后经核算,总工程款应为16739722.28元,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502191.67元,天和衡器厂应付**公司工程款为16237530.61元。截止2018年7月25日,天和衡器厂已向**公司支付19329312.64元,超付工程款3091782.03元。**公司除应向天和衡器厂返还超付工程款外,还应向天和衡器厂支付①按合同约定,**公司应负责材料的码放整理及看管,但其未按约定安排场所及工作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该项工作是由天和衡器厂负责并为此支付费用56000元;②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水、电费及需要的辅材应由**公司提供并承担费用,但有部分水电及其辅材是由天和衡器厂垫付和购买,该部分费用为33046元;③除已经计入增减项的费用外,**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雨棚、轻钢构件的施工,该部分工程应扣减施工费46172元;④工程交工后,再次检查发现部分电气线路接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为此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但时至今日其未进行整改,该部分整改费用需10万元;⑤项目经理未经天和衡器厂同意擅离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定应扣款3万元。以上部分,**公司需向天和衡器厂支付265218元。按合同约定,该工程应于2016年3月11日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但因**公司原因,该工程于2018年1月29日方达验收条件,**公司逾期竣工689天,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向天和衡器厂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被反诉人**公司针对天和衡器厂反诉答辩意见如下:第一、关于两个合同的问题,大清包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仅是备案合同,大清包合同仅仅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实际上,双方也仅仅是履行的大清包合同,其他如消防工程、门窗、吊顶是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天和衡器厂向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是降低合同总价格降低税额,对此,天和衡器厂也是心知肚明的,而不是像天和衡器厂所说的大清包合同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补充和细化。第二、天和衡器厂称其超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对此,有**公司提交的本诉证据予以佐证。第三、天和衡器厂主张的第二项反诉请求没有道理,(1)56000元材料码放及看管费,**公司不认可,保安合同是天和衡器厂与他人签订的,保安是天和衡器厂雇佣的,与**公司无关,库管员费用证明是天和衡器厂单方编制的,根本没有客观性、真实性。(2)33046元部分辅料费,在拨款时已经扣除,**公司有证据。(3)46172元被扣减工程款,该项根本不在**公司承包范围,**公司当然不认可。(4)整改费用10万元,是天和衡器厂单方主张,原告不认可,所有的线路部分均没有图纸都是按照被告的要求,现场指挥下进行的,当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天和衡器厂承担。(5)天和衡器厂以项目经理擅自离开现场扣3万元,**公司也不认可。第四、被告以2016年3月11日前,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主张100万元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天和衡器厂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的案涉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大清包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11日竣工日期也仅仅是拟定日期,根本不是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很多,包括环保检查、政府政策等,天和衡器厂对此也是明知的,天和衡器厂不顾客观事实,只以简单的以2016年3月11日为断点,就对原告主张10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五、**公司对天和衡器厂提出施工过程中的罚金不认可,在**公司的本诉请求中已经对**公司认可的所列的罚款数额也要求了返还。对三层顶板的费用不属于**公司义务范围,对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公司不应当承担。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天和衡器厂的反诉请求。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为天和衡器厂进行案涉的施工量以及工程造价。2、**公司要求天和衡器厂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3、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有无事实依据。4、**公司是否应当向天和衡器厂支付材料管理费以及工程维修款、罚款、水电辅材、***装费用、电器线路整改费用、三层顶板费用、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5、**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公司是否应当向天和衡器厂支付违约金。 **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情况。 2、《建设工程大清包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总面积约为38254平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工程包价为每平米505元,工程整体竣工后十日内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总价款的97%,并退还乙方保证金,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全额付清;但甲方也就是天和衡器厂至今没有付清工程款,也没有退还清保证金,明显构成违约。 3、《工程汇总表》一份、《工程结算表》一份、《已付工程款清单》一份、《罚款及代付主体材料款593525元明细表》一份,证明了本案涉及的工程总造价为22378296元,加上天和衡器厂要求额外增加的价值25844元的部分土建工程,合计总工程款为22404140元,扣除天和衡器厂支付的17707860元,剩余469280元未支付。《罚款、暂扣及代付主体材料款593525元明细表》载明经**之手罚款共六大次,合计269465元,**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罚款应当由天和衡器厂承担。**公司向天和衡器厂交纳保证金30万元至今未退还,要求退还,**公司承包的是大清包,对于材料款的承担大清包合同有约定,根据约定《罚款、暂扣及代付主体材料款593525元明细表》中提到的2015年10月4日围挡水泥砖及水泥700元、C15混凝土25方硬化路面3625元、2015年11月冬季施工搅拌站混凝土加防冻剂8300元、2016年1月6日外墙防水用20卷SPS材料2900元、2015年12月2日外墙广告布费用2550元,这些材料费应当由天和衡器厂承担,但是,我方已经垫付,所以要求天和衡器厂支付这些费用。以上费用合计593525元,该费用已由天和衡器厂从工厂款中扣除,但是,我方现认为不应当扣除。 4、《合同总价据实面积汇总表》,证明了**公司主张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的原则,计算出的工程施工总面积为39662.03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505元每平米,总价款为20029325.15元,这是**公司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1项依据。 5、《变更增加面积结算表》,证明了本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增加了面积1611.48平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505元每平米,本部分工程价款为813797.4元。这是**公司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2项依据。 6、《外墙真石漆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及《报价表》两份,证明了在外墙保温及喷漆上,**公司按照天和衡器厂的要求外墙保温由聚苯板改为岩棉板,天和衡器厂应补每平米的差价12.5元;外墙涂漆由乳胶漆该为真石漆需另外补差价10元每平米;这是**公司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3、4项依据。 7、《变更增加工程量建设工程结算书》,证明了本案大合同基础上增加的工程量及计算方式、依据。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335603.13元,对应的是**公司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5项依据。 8、《水电安装工程汇总表》及《建设工程预算书》三份,证明了水电安装工程增加470632.36元-减少工程量97087.15元-弱电减少工程量98420.46元=275124.75元。该证据对应的是**公司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6项依据。 9、《地板砖扣除结算书》,证明了该部分工程本来包含在大合同中,由于甲方也就是被告承包给了其他人,所以原告从总工程价款中进行了扣除。该部分总价款为354703.77元,该证据对应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7项依据。 10、《甲方提议土建施工增减部分预算书》一份及增减项目证明一份,证明了该部分价款为25844.62元,天和衡器厂应当给付**公司。该证据对应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3《工程结算表》的第2项依据。 11、《工程报验单》16份,这仅是部分材料,还有一部分在天和衡器厂处存放。证明了**公司每次部分工程施工结束,报请天和衡器厂验收后再进行下一步工程的施工。该报验单有天和衡器厂工程师、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6份,证明了**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项隐蔽工程都经过了天和衡器厂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 13、施工图纸,证明了华贸公司完全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了施工,并且图纸上没有的室外消防水池门卫室等,在天和衡器厂的要求下,**公司也进行施工。 14、政府相关部门《通知》五份,这仅仅是部分通知,还有部分在天和衡器厂处,证明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确实受到影响,工程延期是华贸公司左右不了的。 15、部分施工日志7本,证明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 16、《工程洽商记录》及变更图纸25份,证明了在施工工程中天和衡器厂应甲方即天和衡器厂方要求对部分工程做了变更。 17、《水电工程量(减量)核对》表及《水电工程量(增量)核对》表(复印件),是针对**公司提供的证据8及天和衡器厂提供的证据4所提供。因为水电工程量部分包含工程减量和工程增量,工程增量、减量是一对概念,在计算时只考虑了减量部分,而有意识的忽略了工程增量部分,因此天和衡器厂的依据是不全面的,得出的结算肯定是错误的。工程减量、工程增量核对表都有天和衡器厂作为业主指定的监理单位河北建通监理有限责任该公司的**确认。 18、水电辅材料费用清单6页。 19、***征鉴(2019)第1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鉴(2020)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于以上鉴定意见书无争议的部分做说明如下:1013号对无争议的部分第一项1.1到1.7共涉工程量40089.6,而002号鉴定意见书变成了38496.74,尤其是1.1项由39672.73变成38471.91元,鉴定机构没有说明,1013号出具的39672.73是与客观事实相符的,002号由1.1到1.7鉴定保留了两项内容,在鉴定答复中也没有说清具体原因,我方认为其所说的是因为天和衡器厂提出了异议,就由无争议项变更为争议项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对第一部分应采信1013号认定的40089.6。关于无争议部分2(002号鉴定意见书和1013号鉴定意见书扣减的工程款数额不对,应少扣减,依据为大清包合同中有许多部分不需要铺装地板砖)铺设地板量的部分,按照大清包合同分项报价单第21项公共部位电梯前室及走廊、公共卫生间需要铺设,其他部分不需要铺装,因此鉴定报告按照所有的建筑面积按照单价予以扣除是错误的,应当依据**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关于无争议部分2室内未铺设地板砖扣减的工程价款,在异议答复中并没有答复。关于无争议部分3(002号鉴定意见书)3.1、3.2不在我方施工范围内,虽然电子图纸上有,但根据大清包合同书中的约定没有这两项,因此,不应扣减3.1、3.2的工程。3.3项已经有**公司提交的证据17予以印证,不应当重复扣除。3.4项也不在施工范围内。3.5项应当只扣除3539.8的人工费,而不应当按照定额进行扣除。3.6项是增加面积,我们已经做了补交,该项不应当扣除。3.7项也不在施工范围内。3.9项已经按照天和衡器厂要求进行了施工,该项也不应当扣除。4.2、4.3项实际是按照天和衡器厂要求进行了施工,该两项不应扣除。4.4.4.5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仅扣除人工费,不应当按照定额进行扣除。4.7、4.8、4.9、4.10、4.11、4.13项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人工费,不应当按照定额进行扣除,扣除数额过高。4.15、4.16项应当依照监理部分已经确认的数据进行测算。关于002号鉴定意见书中选择性意见项目1.1地暖找平层、钢丝网,对这两项**公司已经按照施工要求进行了施工,根据《华北五省二市12J1图集409及设计要求》,下部为非潮湿房间,楼面可以取消防潮层,因此该部分中的防水层未施工,也不应当予以扣除。对1.2天棚抹灰未做部分,根据大清包合同书中分项报价单第13项吊顶天棚上面不抹灰,虽然电子图纸有该项内容,但并不在双方合同范围内,该项部分也不应当扣除。对002号鉴定意见书争议部分第1部分做说明如下:1.1、1.2、1.3、1.4、1.5、1.6、1.10、1.11、1.13均为**公司施工,如果天和衡器厂认为是由其单独施工,应当进行举证,否则应当作出倾向于**公司的主张的认定。1.7是在原有部分基础上**公司进行的再施工,该项内容不应当有争议。1.8**公司已经主张权利。1.9改水电部分已有监理部门进行认定,详见证据17。1.12本身就不在双方合同施工范围内。对002号鉴定意见书争议部分第2部分做说明如下:2.1地下室南墙增大不会出现基础缩小的现象,此项为增加项,而不是缩小项。2.2、2.3、2.8、2.13项**公司已经在天和衡器厂的要求下经监理同意进行的一步一步的施工。2.5不能按定额扣减,只能扣减人工费。2.6没有计算依据和事实根据。2.4、2.7、2.9、2.12未记录总价部分。2.10、2.11水暖部分由监理进行认定,详见**公司证据17,该部分内容在**区建设部门有备案。2.14不在施工范围内。2.15在表二选择性意见项目中已经涉及,是增加项。对异议答复发表如下意见:对于我方的答复意见不认可,许多问题并没有给予正面答复,流于形式,如问题一,在鉴定答复中并没有说明对图纸建筑面积由1013号鉴定意见书中的39672.73变成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38471.91进行答复,也没有附表。对问题二,对提出的重复扣减部分没有给予正面答复,仅仅是流于形式。对问题三、四也没有进行说明,对问题五关于扣减的标准问题,我方认为应当按照大清包合同分项内容产生的数字进行扣减,而不应当按照定额进行扣减,因为双方签订协议时确定了每平米505元是由23项内容所组成,而不是根据定额来确定,对此鉴定部门没有进行答复。对问题六不是争议部分,答复中也没有说明列为争议部分的根据。对问题七扣减人工费,鉴定部门给的答复是仍然按照定额进行扣减,我方认为没有道理,具体意见同问题五。对问题八,我方提交的证据5增加工程量部分没有进行正面答复。对答复中的第三项确定意见产生的18343930.58这个数字我方不认可,我们能够承受的数字底线是1013号最初给出的数字20219182.67。对答复意见中选择性意见2.1、2.2,我方在刚才质证意见中也做了说明。对于争议部分第3部分,根据目前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第一项应当作出对施工方有利的认定。对第二项我方认为也应当支持**公司,该项本身就不存在争议。 证据2-18,以此证明**公司的涉及本案的总造价为22378296元,再加上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额外增加的25844元部分土建工程,合计总工程款为22404140元。扣除天和衡器厂已经支付的17707860元,剩余4696280元就是**公司起诉的具体数额。 证据3中代扣30万元是指在2015年7月22日由天和衡器厂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扣款说明,并在编号002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予以说明。对于**公司进行施工的三层顶板裂缝、裙楼地下一层梁裂缝、**板账模、垫块数量不够,其中三层顶板裂缝也进行了修复并且本身也不属于**公司的大清包范围,后几项**公司也进行了修复完善。因此,该30万元暂扣应当返还给**公司。 天和衡器厂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2大清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同条款及承包单价均无异议,其证明天和衡器厂构成违约不认可,**公司构成违约,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补充和修改,是整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大清包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应按照两份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享有权利。证明了天和衡器厂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未按两份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按照合同第3条第3款第7条第2款的约定,工程所需辅材料应于**公司提供,并承担费用。第7条第1款**公司负责现场的材料码放和看管,但施工中天和衡器厂购买了大量辅材,并且雇佣人员看管现场,该费用应从总施工费用中扣除。 对证据3,2018年12月**公司单方工程汇总表,1、2、3、4、5、6的数额不认可。该汇总表是单方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法律性,不能作为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工程结算表1项建筑总面积和价款不认可。变更增加面积及结算数额不认可,3至8项增加变更等结算数额均不认可,该表同样是**公司单方制作,不是双方汇总。已付工程款清单对1、2、3项付款数额认可(17864921.6元),与实际付款一致,但其中包含由于**公司未按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建设方、监理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筑施工规定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有2017年之前的罚款11.5万元。对第4项5项证据不认可,2017年10月1日之后天和衡器厂又支付了**公司工程款1464392元,并不是**公司称的80万元和108775元。我们支付的是2017年10月1日至2018春节前支付了1276812元,2018年春节后又支付了187579元。4、罚款、暂扣及代扣主材款项593525元不认可,其中罚款部分269425元不认可,认可1、4、5项总计219265元,其他部分不认可,219265元中包含天和衡器厂反诉**公司要求支付罚款23.55万元其中的12万元,应从23.55万元中减少12万元。暂扣30万元不认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扣款的事实及也没有30万元凭证,该款什么钱**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虽然**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实际本次付款为1924752元,写的本期暂扣30万元,本期应付款为1624752元,由于以上原因暂扣30万元**2015年7月22日,但是天和衡器厂实际没有扣款,有转款凭证和**公司向天和衡器厂开具的收款收据为1924752元。代付材料款不认可,其中根据大清包合同第10条约定由**公司负责,围挡属于安装防护措施,围挡使用的水泥砖及水泥C15混凝土25方硬化路面属于总承包范围,属于**公司承担费用范围,2、3、5防冻剂属于冬季施工费用,外墙广告布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外墙防水20卷SBS防水材料属于**公司单独租赁的房屋所使用,应该由**公司承担。保证金20万元不具备返还条件,该工程没有竣工决算,**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政府政策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该保证金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根据***市城乡规范局**分局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面积为38254.07平方米,**公司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此表系**公司单方出具,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数据,不能作为其主张的证据使用。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天和衡器厂认可施工中对外墙施工进行过变更,但该施工合同价为648000元,天和衡器厂不认可。但是天和衡器厂已按照工程量清单价格计入增加施工费用中,**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据7、8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增加项为**公司单方决算,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增加工程量,建筑工程决算书甲方已审定增加核减工程量对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也是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过双方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双方针对地板砖费用扣除事宜双方签有协议书,约定地板砖费用按照每平米16元计算标准扣除,地板砖应扣除的费用为612065.12元(38254.07×16)。 对证据10甲方提议土建施工增减部分真实性不认可,对于**公司提出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双方变更洽谈的记录。 对证据11,**公司提交的该证据证明的不明确,天和衡器厂认为与双方争议事项没有关联。其中工程联系单中无甲方及监理签字或**,部分天和衡器厂人员的签字笔迹雷同,与天和衡器厂提交的证据字迹不同存在伪造签字的可能性。另外工程报验单为分项报验,合同约定是整个工程达到验收条件,详见天和衡器厂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滞后的情况,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已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对证据12,**公司提供的与双方本案争议事项没有关联性,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仅为部分钢筋施工记录,不能显示全貌。其中第2至6份无监理及甲方签字,监理签字与**公司人员笔迹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证据13,与天和衡器厂提交给**公司的三套图纸和天和衡器厂保存的图纸不相符。天和衡器厂提供的图纸中有消防水池的标注,图纸与合同签订前借给了**公司方一套进行报价,签订合同后进场前给了**公司两套,需要说明的是大清包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消防水池及门卫属于华贸公司的施工范围,无需另行计算工程款。 对证据14真实性认可,但该时工程已进入了二次结构阶段,虽然接到了通知,但并未停工,即使按照要求停工了,停工天数也远远小于逾期天数,该通知没有告知停工天数,且有的时间属于手写的,不是政府行为,属于施工单位的行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施工工作。 对证据15真实性不认可,日志无记录人员签字,笔迹为一人形成,不具有客观性。该施工日志只是记录了施工情况和过程,并不是法定的形式,不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施工,是否按照约定施工不是以施工日志作为法律依据,而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验收结果、交付时间等作为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标准。因此,该施工日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据16,有天和衡器厂高管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这些仅是增量洽谈记录,尚有减量洽商**公司没有提交。**的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根据我们对比,存在着仿照签字的可能。天和衡器厂公司提交的变更工程量预算书已经将该增量的工程进行了造价,并已支付了工程款。 对证据17,水电工程增量核对表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没有天和衡器厂、监理单位各方签字,不存在四方签字的事实,属于**公司单方要求监理单位出具的。内容与封面均没有监理单位加盖的骑缝章,内容不真实,有好多处存在修改,与我们掌握的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增量、减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变更增减洽谈记录。经各方签字或**后可作为结算依据,故2018年11月19日盖有河北监理公司监理专用章的水电工程量(增减量)核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其主张的证据使用。 对证据18,**公司垫资购买辅材说法不存在,按照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委托天和衡器厂采购部分辅材,费用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综上,**公司提供的2-18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对证据19图纸,**公司提交的图纸无消防水池和总平面图,其他提供的图纸基本与天和衡器厂提供的图纸一致。 对证据20鉴定意见和答复意见做综合性质证意见:1)、对确定性意见认可,也就是说工程造价。2)、对选择性意见提出如下意见:地暖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及天棚抹灰工程,图纸中包括此两项工程,但双方向法院提供的变更减项预算中均将此两项列为扣减项,可以证明该两项工程施工方没有完成(施工方认可未施工的证据见**公司提交的证据10予以证明),在没有签证减少此两项工程的情况下,应将该两项工程款予以扣除,即应从总造价中扣除881414.75元。**公司陈述对《华北五省二市12J1图集409及设计要求》可以取消,它是选择性的设计,因此在没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明确通知要求取消的情况下,仍然要进行施工,所以不能仅仅依据《华北五省二市12J1图集409及设计要求》强行和强迫建设单位更改图纸设计,因此不属于法定性的强制要求,**公司所陈述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增加的工程款我方为记录到总工程款,所以不涉及到重复计算,如**公司不认可我方自行施工,此款应记录到已付工程款。地板砖应按**公司所陈述的分项报价单第21向地板砖项每平米16元进行扣除,这是根据**公司上述的分项报价23项组成部分应进行扣除。关于**公司未认可的鉴定意见项,没有根据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内容进行扣减或承认施工范围,如**公司所陈述地下室基础未缩小,但在现场勘验质证时已承认地下室基础缩小,并且图纸上地下室基础超过地下室外墙,所以**公司所陈述的不符合实际或者说明**公司施工人员对图纸审查不清。 天和衡器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天和衡器厂将案涉工程交由**公司承建;2)、**公司逾期竣工按5000元每天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封顶为100万元;3)、**公司的项目经理不得擅离施工现场;4)、该合同签订后可作出补充和修改。5)证明天和衡器厂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本协议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其中第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合同,上述两个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附件需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建设工程大清包合同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细化。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补充合同或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修改后的协议、合同内容与原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应以补充协议合同条款约定为准。第三部分专业合同条款第3.2.1条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朗超,项目经理为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开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擅离施工现场每发生一次扣款5000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为100万元,该工期由原来的2015年3月12日到2017年3月11日变更为2015年3月12日到2016年3月11日。大清包合同第4条约定工期延误,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证书第6条约定,工程质量需维修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而**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也没有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就擅自离场。 2、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证明1)明确工程按图纸施工;2)工程按固定价结算,每平米505元;3)修改工期为2016年3月11日前**公司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4)、工程所需机械设备、辅材由**公司提供;5)**公司拟负责材料的保管。6)合同第3条第1款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并约束按图纸施工,由原来的总承包包括材料款和劳务费变更为清包工。合同第3条约定,工程所需机械设备所有辅材由**公司负责提供并承担该部分费用。大清包合同第4条第1款约定,2016年3月11日前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第5条第1款约定劳务费按固定单价每平米505元结算,证明属于一次性包死价。第7条第1款、第5款约定**公司负责施工材料的码放、整理及看管,本条第2款再次明确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及辅材由**公司提供并承担费用。 3、竣工规划验收意见单,证明案涉工程面积为38254.07平米,工程总造价为19318305.35元,与证据3第4项约定一致。 4、建设工程预算书、协议(包括土建减量、造价1770443.92元;地下室顶板减量,造价195801.35元;水电电量‹增加量›395498.15元),证明工程未按图纸施工部分的应增减的工程款。证明未按图纸施工减少工程量部分,共分七部分。1)强电部分;2)、弱电部分;3)、采暖部分;4)给水部分;5)排水部分;6)材料工艺变更部分;7)土建部分和控制版面灯具部分。 5、已付工程款清单,证明天和衡器厂已付工程款数额。天和衡器厂已付工程款19329312.64元。付款时间每笔数额详见转账凭证、收条,见证据大清包合同第5条第1项第9条约定,如出现工人不能正常领取工资,可有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视为**公司违约天和衡器厂可从工程款中每次扣除2万元以下违约金,详见大清包合同第5页。凭证和收条共199页,详见汇总表,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9月8日,付款情况是:**公司称的已付款1项:2016年5月10日前付10636113.72元;2项、2016年5月11日-2016年11月22日2588373元;3项、2016年11月23日-2017年9月30日4640434.92元。1464391元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支付至目前,一共41项。根据**公司证据5,天和衡器厂已付工程款表格第4、5项,天和衡器厂付款为1464391元。 6、处罚通知单9份,其中处罚金额为10000元,60000元、40000元、5000元、500元、50000元、40000元、25000元、5000元。 7、保安服务合同、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负责材料的码放及工作,但其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此项工作,天和衡器厂为此单独支付费用56000元,该费用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以56000为准。 8、技术人员工资,证明天和衡器厂支付外墙保温技术人员费用,撤回该证据。 9、垫付水电费及辅材明细,天和衡器厂垫付33046元,收款凭证3张。 10、现场照片三张,未完成约定的施工范围,玻璃雨棚、轻钢构件应扣减施工费47220元。 11、工程标准间插座存在隐患,天和衡器厂通知**公司后仍未整改,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 12、监理会议纪要,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监理例会责任,在数次召开的三方会议中,**公司项目经理均没有参加监理例会擅离施工现场,违反合同约定,应扣款3万元,依据建筑施工合同第3部分专用条款3.21和转用条款3.33至3.45均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离施工现场,未经批准要求的等,天和衡器厂有权按合同对其处5万元到1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单次不超过5000元到10000元。 13、协议,双方的协议将铺设地砖工程取消,双方同意该部分款项从总价款中扣除,每平米16元,总建筑面积为38254.07平方米×16=612065.12元。 14、工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工程是2018年1月29日方达竣工验收条件,逾期竣工689天,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2016年3月11日竣工验收,**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天和衡器厂承担违约金100万元。验收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综上,证据4、6、7、8、10,应扣款3110899.07元,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和工程量应支付总工程款为19318305.35元,已支付工程款19329312.64元,多支付了11007.3元,**公司应返还天和衡器厂3110899.07元。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名称天和衡器厂,层数16,负2层,开工日期2015年3月,竣工日期2018年2月8日。建设单位***天和衡器厂,勘查单位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市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河北建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河北霄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和衡器厂又提供相关证据如下: 1、说明、保证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证明、情况说明、领取工资证明。证明截至2016年1月19日天和衡器厂已经给付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总工程款的80%,**公司工人四处上访,迫于监察大队的压力,天和衡器厂再次转款。 2、工程变更单2张、工程洽商,证明部分减少的工作量。 3、施工单位申请表、主体检测报告,证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31日方报主体验收,逾期情况严重。 4、收条及其他证据共14张,证明施工过程中土建部分的增项,天和衡器厂已经直接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150923元增项部分没有记录在**公司总工程款之内,是我们单独支付给施工班组的。 5、处罚通知单9张,证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不规范、不按图纸施工等问题,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对其罚款23.55万元。在变更诉讼请求中该数额其中在**公司提交的证据表中的1、4、5向在2016年底之前付工程款中包含该处罚金额12万元,剩余的11.55万元属于2017年底之前,没有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本次主张未口罚款11.5万元。 6、钢筋工程报验单共计36张,此为案涉工程的真实报验单,**公司提供的报验单不真实。 7、监理月报(6期),证明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为施工人员不足,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监理通知、处理方案、技改方案、收据、工程检测合同、证明施工过程中三层顶板、地下室出现质量问题,天和衡器厂委托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此进行检测,并出具技术方案。天和衡器厂为此支付检测费4万元,整改费21.6万元,共计25.6万元。 9、雨棚、栏杆、扶手施工合同,证明雨棚等安装费用47220元。 10、图纸。 **公司对天和衡器厂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该合同是备案合同,备案号为**工信技改备字[2014]2号,而实际上双方履行的是大清包合同,大清包合同仅仅是建筑施工合同的一部分,该工程的其他部分有消防、吊顶、门窗等工程,是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该合同除了备案作用,还是天和衡器厂为了降低合同总价降低税额而制定的,实际双方履行的是大清包合同,大清包合同并非是该合同的补充和细化。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约定了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公司也是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的施工,大清包合同单价约定了每平米505元,大清包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16日竣工只是个拟定日期,在具体的履行合同中对部分项目做了变更或做了增加或做了减少。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也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2016年3月11日,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竣工日期,这一日期也与被告提交的一号证据的竣工日期2017年3月11日相互矛盾。在该大清包合同中着重约定了据实结算。 对证据3、该意见建筑单上的面积只是简单的照抄了大清包合同书上的数字,而并非实际的建筑施工面积,事实上该工程由原来的地下2层,地上16层,并更了地下2层和地上18层。实际的建筑面积就变更为41273.51平米,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4。 对证据4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前后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数字不能统一,很明显天和衡器厂所主张的建设工程的预算数额不成立,对此,**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对证据5不认可,认可17707860.92元。 对证据6、在又提交的证据中质证。 对证据7有异议不认可,保安服务合同是天和衡器厂与其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与**公司没有关联性。该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起与双方签订的大清包合同书履行期限不一致,天和衡器厂出具的7张收款收据也与**公司没有关联性。对天和衡器厂出具的部分人员的费用及说明,**公司也不认可,天和衡器厂在第一次提交证据时称说是5人,费用为13万元,而证据交换时提交的说明是4人,费用变更为3.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该证据的虚假性。对本次开庭时,天和衡器厂又重新变更了诉求,**公司也不认可。 对证据8,虽然在证据交换时天和衡器厂予以撤回,但该证据上明显的出现了相互矛盾的的地方,证明上***是谢,而身份证上显示是解。因此,该证据天和衡器厂不得不撤回。 对证据9有异议不认可,在第一次提交证据时,天和衡器厂提交了近千份出库单和入库单,以此来主张向**公司要求辅料款的证据,而证据交换时更换为垫付水电及辅材明细表,该明细表为天和衡器厂单方制作,没有**公司的确认,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其主张33046垫付费用的证据。 对证据10有异议不认可,照片上显示的雨棚、软钢、轻钢构件,本身就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大清包合同的范围内,对该项主张不认可。另外,在该证据说明中天和衡器厂陈述的数字是47220元,与该证据说明上46172元明显不一。 对证据11有异议不认可,标准间线缆、插座等没有图纸,所有的施工均是按照天和衡器厂的现场指挥进行的,即使有问题,责任也应当由天和衡器厂承担,与**公司无关,天和衡器厂提交的证据也没有**公司的确认,因此,10万元主张没有根据的。 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更不能作为其扣除**公司相关人员的费用的证据。该证据从另一侧面证明了2016年10月31日最后一份纪要出具时合同双方及监理单位均认可案涉工程是在正常的进行中,也证明了天和衡器厂主张的2016年3月11日竣工的观点不能成立。 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包合同书的16元每平方米所指向的仅仅是公共电梯前室、公共卫生间的地板砖,而不是所有的室内地面的地板砖。在大清包合同书中分项报价单第21项有明确的说明。因此,天和衡器厂主张的612064元是不正确的,应当按照**公司计算的354703.77元计算。 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因为在2018年1月29日是整个工程达到合格验收的日期,并不代表是大清包合同承包者**公司逾期了。对于竣工日期的延迟理由有很多。 对证据15,对于该证据上记载的建设工程的楼层数、建筑面积等均与客观事实不符。 **公司对天和衡器厂又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在2016年春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施工到工程款付款节点,因为天和衡器厂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才导致的相关工人到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的现象。这些工程款也已经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公司按照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工程量随之进行变化,这也是**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对于地板砖的减量部分**公司在诉讼时也已经预以扣除。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在2016年6月24日天和衡器厂才给**公司出具二次结构18层变更通知(见**公司证据16),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政府原因、环保、业主图纸的变更等,因此,工程延迟责任并不在**公司。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第一、是双方共同确认了工程量增加的事实,第二是天和衡器厂代付的工程款已经在**公司的主张诉求中予以扣除,第三是贾现尊的3800元工程款未支付,还在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对证据5,处罚通知单共9张,其中有编号的5份**公司真实性认可,但该项罚款已经从工程款中扣除,**公司本次起诉时要求天和衡器厂予以返还。对于没有编号的4份处罚通知单其真实性**公司不认可,也没有落款日期。 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反而能够证明工程所涉及的钢材完全为合格,**公司也是在天和衡器厂及监理方的认可下进行的施工。 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天和衡器厂的主张,2016年6月24日天和衡器厂才下发的二次结构的变更图纸,工程迟延的责任不在**公司。 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3F顶板部分出现问题不属于**公司的原因,从2015年8月7日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到问题原因是混凝土自然收缩所导致。至于柱烂根问题已经有施工方出资解决。 对于证据9不认可,雨棚、栏杆均不在大清包承包合同范围内。 对证据10图纸,天和衡器厂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提供电子版的消防水池图纸和总平面图,在施工过程中其向我公司提供了消防水池图纸,在签订协议前天和衡器厂曾向我公司提供过纸质版的平面图。 经审理查明,**公司与天和衡器厂于2015年1月份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由**公司实际对天和衡器厂的生产研发大厦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概况、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工程预算和工程款支付等条款,其中第三条约定了承包范围,包括:1、按施工图纸范围施工。包括:回填土(不含场外买土)、砼垫层、地下室防水及保护层和找平层、褥垫层、砼工程、模板工程及木材搭建拆装、钢筋工程、脚手架工程、架管扣件、顶丝穿墙丝、所有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砌筑工程、内墙、外墙及顶棚抹灰、粉刷工程,水、暖、强弱电、防雷、外墙保温、防水、公共部分地板砖、台阶、扶手、散水、化粪池、室外消防水池及门卫室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按图纸放线、所有设备的基础及零星项目等、本合同未明确提出特殊要求部分均按图纸施工。(不含卫生洁具、石材干挂、电梯、门窗、消防工程、空调、通风、玻璃幕、太阳能)。2、安全文明施工:外架搭拆,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扬尘噪声控制,材料码放等。3、所需所有机械的租赁、购买和管理使用,其中包括所需所有辅材。第四条约定了工期:该工程拟定于2015年3月12日开工,2016年3月11日前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工程因出现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是因甲方要求出现停工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约定了工程预算和工程款支付:工程包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05元(含发票),其中一次结构主体、水、暖、电330元每平米,二次结构、粗装修、水、电、暖、电175元每平方米,全部开具建筑工程发票,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甲方要求及图纸施工,未施工部分按照报价清单减去相关项目的费用。付款方式:乙方垫资到正负零,甲方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并退还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的50%,工程施工完成至2层、4层、7层、10层、16层五个阶段,甲方分阶段付给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封顶验收后付到90%,二次结构及抹灰阶段工程,乙方每月30融报甲方完成工作量,甲方审核、验收后支付已完成楼层工作量的80%。工程整体竣工后10日内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结算,支付剩余款到总价款的97%并退还乙方余下工程履约保证金,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防水质保5年)的一个月内若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工程变更增加的部分经甲方现场签证,一次性变更增减费用不超过清包工的0.3万元,不再另行计价;超过0.3万元部分,甲乙双方商定并书面确认后,计入乙方工程决算。第六条约定了工程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按要求缴纳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第八条约定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按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尊重甲方及监理和项目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整改,整改不到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发现质量问题达不到标准,责令整改直至达到规范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返工,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原材料费用,出现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需经甲方和监理及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和误工损失。第九条约定了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工人不能正常领取工资,工人工资可由甲方直接发放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从工程款扣除2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第十条约定双方责任:甲方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三套完整图纸,施工中及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为乙方配备现场施工所需的用电、用水及必要的生活用电、用水。生活用水、用电及工人餐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责任:乙方对由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如消防、石材干挂等,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无偿提供工地现有通道的使用、水电接入点、施工场地和塔吊、升降机、脚手架等配合服务,否则视为违约。 《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最后页承包方一栏中有***市永阳劳务分包南京分公司和**公司印章,但***市永阳劳务分包南京分公司公司没有施工,已出具证明。 **公司在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后不久就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增项和减项。工程于2018年2月8日竣工验收,并且天和衡器厂已于2019年6月投入使用天和大厦。天和衡器厂称,其与**公司于2015年3月11、1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称该施工合同系《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的补充。 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且出具了***鉴字(2019)第101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确定性意见:根据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图纸、签证变更、增减项明细、现场勘验计算,天和衡器厂生产研发大厦工程造价20219182.67元。详见附表一。B、争议部分:建设单位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内容未施工,应扣减工程造价362421.98元,但没有相应变更签证资料,无法确认,施工单位认为部分施工内容是自行施工,应增加造价877905.19元,但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但没有相应变更签证资料,无法确认。详见附表二。C、未计入部分:裙楼东侧排水沟、5-10层轻钢装饰构件、钢梯三项内容,资料不足,无法计算造价,鉴定意见未计入。 后**公司提出异议以及天和衡器厂也提出异议,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施工量和施工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字(2020)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A、确定性意见:天和衡器厂生产研发大厦工程造价18305372.03元。B、选择性意见:1、地暖地面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未施工、此项工程造价585926.90元。原图纸有相关做法,没有相关的签证变更资料说明减少做法,但双方向法院提供的变更减项预算中均扣除此项。详见附表一。2、天棚抹灰未施工,此项工程造价295487.85元。原图纸有相关做法,没有相关的签证变更资料说明减少做法,但双方向法院提供的变更减项预算中均扣除此项。详见附表二。C、争议部分:1、建设单位认为施工方部分工程内容未施工,应扣减工程造价574983.02元,但没有相应变更签证资料。2、施工单位认为部分施工内容是自行施工,应增加造价616476.07元,但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但没有相应变更签证资料。详见附表三。A、确定性意见即无争议部分:第一、按照大清包合同书计算工程量为38496.740平米、单价505元每平米,预算合价19440853.70元,1、图纸建筑38471.910平米、单价505元每平米,预算合价19428314.55元,鉴定意见为19428314.55元;2、南侧室外楼梯24.830平米、单价505元每平米,预算合价12539.15元,鉴定意见为12539.15元;第二、室内未铺设地板砖38496.740平米,单价-15.84元每平方米,预算合价-609909.14元,鉴定意见为-609909.14元,按照大清包合同书明细表计算。第三、未施工项目、预算合价-233960.31元,鉴定意见为-233960.31元。1、地下室车间的天车梁、轨道及地面轨道由天和衡器厂制作安装、预算核价-53998.75元,鉴定意见-53998.75元;2、***道及一层轻钢顶棚、预算核价-36075.00元,鉴定意见-36075.00元;3、标准间插座线路少回路、预算核价-10089.34元,鉴定意见-10089.34元;4、栏杆、预算核价-51067.77元,鉴定意见-51067.77元;5、10-16层贴壁纸处未喷漆、预算核价-52264.09元,鉴定意见-52264.09元;6、东坡道和外墙交接处回填土取消、预算核价-666.19元,鉴定意见-666.19元;7、伸缩缝由甲方施工部分未分作、预算核价-18650.69元,鉴定意见-18650.69元;8、17层钢梯、预算核价-2030.64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9、主楼与裙楼楼顶桥架未做、预算核价-3115.84元,鉴定意见-3115.84元。第四、1、外墙保温为80厚岩棉板保温材料、预算合价-141572.84元,鉴定意见-141572.84元;2、外墙防水变更、预算合价-39073.51元,鉴定意见-39073.51元;3、5-8层女儿墙、预算合价-39354.54元,鉴定意见-39354.54元;4、一层、二层1-4轴的员工浴池做法变更、预算合价-60245.16元,鉴定意见-60245.16元;5、三层餐厅后厨地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87409.97元,鉴定意见-87409.97元;6、12-13层主楼造型处女儿墙变更为不锈钢栏杆、预算合价-1511.12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7、女儿墙、空调板等冷桥部位保温材料修改、预算合价-8256.66元,鉴定意见-8256.66元;8、外围顶板东、南、西层防水找平层、找坡层变更为二个统一找坡层、预算合价-5048.46元,鉴定意见-5048.46元;9、地下室顶板保温修改为无极喷涂、预算合价14876.32元,鉴定意见14876.32元;10、外墙找平层做法变更、预算合价308107.94元,鉴定意见308107.94元;11、成品库和戊类库地面防潮层未做,地上部分地暖防潮层找平未做、预算合价-306431.15元,鉴定意见-306431.15元;12、地下室卫生间做法变更、预算合价-165.5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3、水电井地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7664.75元,鉴定意见-7664.75元;14、集水坑内壁做法变更、预算合价-1870.63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5、安装水电减量、预算合价-175166.79元,鉴定意见-175166.79元;16、水电增量、预算合价244504.94元,鉴定意见244504.94元;17、坡道顶板向外延伸、预算合价2939.79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8、17层新增楼梯、预算合价4660.72元,鉴定意见4660.72元;19、裙楼地下南侧增加板、预算合价4431.05元,鉴定意见4431.05元;20、非采暖地面以结构板交工、预算合价-2656.35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以上确定性意见即无争议的预算合价为18300077.52元,鉴定意见为18305372.03元。B、选择性意见:第一、地暖地面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未施工、预算合价585926.90元、鉴定意见585926.90元。第二、天棚抹灰未施工,预算合价295487.85元、鉴定意见295487.85元。C、争议部分第一施工单位争议问题,1、南侧围墙、预算合价18152.75元,鉴定意见18152.75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2、18层增加周圈板、预算合价11105.68元,鉴定意见11105.68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3、裙楼三层增加顶板、预算合价-713.56元,鉴定意见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4、地下室坡道墙面蓝色交通标识、预算合价751.81元,鉴定意见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5、消防水池、预算合价138413.31元,鉴定意见138413.31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包含在合同内;6、增加女儿墙,预算合价44741.81元,鉴定意见44741.81元,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7、门卫、预算合价24742.44元,鉴定意见24742.44元,在原有基础上改建;8、外墙乳胶漆变更真石漆、预算合价55635.43元,鉴定意见55635.43元;9、给排水安装工程增量、预算合价168123.78元,鉴定意见168123.78元;10、地下室局部增加板、预算合价3629.810元,鉴定意见3629.81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1、坡道东侧增加顶板、预算合价1764.450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2、南侧路面硬化、预算合价116409.860元,鉴定意见116409.860元,施工单位在异议中提出已施工,建设单位认为包含在合同内。13、门卫室(一个)按面积计算,预算合价35521.200元,鉴定意见35521.200元,施工单位认为是新建,建设单位认为是在原有基础上改建。第二、建设单位争议问题:1、筏板基础缩小、预算合价-9801.44元,鉴定意见-9801.44元;2、裙楼基础的防水找平层未做、预算合价-23419.55元,鉴定意见-23419.55元;3、地下室地面、仓库车间地面更改、预算合价-41234.92元,鉴定意见-41234.92元;4、裙楼东南角褥垫层做法取消、预算合价-2761.9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5、坡道地面撒2、3厚非金属耐磨材料未做、预算合价-4727.86元,鉴定意见-4727.86元;6、所有室内墙面洞口抹水泥砂浆抱角、预算合价-65458.79元,鉴定意见-65458.79元;7、水泵房排水沟未清理、预算合价-2258.40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8、屋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57147.77元,鉴定意见-57147.77元;9、水泵房及其它房间水泥砂浆踢脚线未施工、预算合价-2166.54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0、给排水安装工程减量、预算合价-94990.61元,鉴定意见-94990.61元;11、***中未施工管件、预算合价-22216.07元,鉴定意见-22216.07元;12、***管调和漆未刷、预算合价-638.2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3、楼梯间少钢丝网、预算合价-30043.71元,鉴定意见-30043.71元;14、北侧80厚路面硬化未做、预算合价-133250.51元,鉴定意见-133250.51元,建设单位在异议中提出未施工;15、外墙找平层做法变更少一层钢丝网、预算合价-92691.79元,鉴定意见-92691.79元,建设单位在异议中提出未施工。 后**公司和天和衡器厂提出异议。河北友谊永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异议作出答复,并调整鉴定意见,经调整后的鉴定意见如下:A、确定性意见:天和衡器生产研发大厦工程造价18343930.58元。见附表一。B、选择性意见:同上述意见。C、争议部分:1、建设单位认为施工方部分工程内容未施工,应扣减工程造价518447.96元,但没有相应变更签证资料,无法确认。2、施工单位认为部分施工内容是自行施工,应增加造价654521.82元。对于确定性意见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作出答复如下:即A部分、第二、室内未铺设地板砖38496.740平米,单价-15.84元每平方米,预算合价-609909.14元,鉴定意见为-609909.14元,按照大清包合同书明细表计算。第三、未施工项目、预算合价-241431.64元,鉴定意见为-239404.00元。1、地下室车间的天车梁、轨道及地面轨道由天和衡器厂制作安装、预算核价-53461.99元,鉴定意见-53461.99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不在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内,其安排人员配合安装,异议答复为:此项在图纸范围内,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2、***道及一层轻钢顶棚、预算核价-39581.80元,鉴定意见-39581.80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不在其施工范围内,异议答复为:此项在图纸范围内,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3、栏杆、预算核价-51067.77元,鉴定意见-51067.77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16165.86元,异议答复为:定额计价扣除甲方供材料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4、10-16层贴壁纸处未喷漆、预算核价-52264.09元,鉴定意见-52264.09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35539.84元,异议答复为:定额计价扣除甲供材料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5、东坡道和外墙交接处回填土取消、预算核价-666.19元,鉴定意见-666.19元,施工单位的异议为增加面积,异议答复为合同约定变更按照08定额计算工程费;6、伸缩缝由甲方施工部分未分作、预算核价-33167.14元,鉴定意见-33167.14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35539.84元,异议答复为:定额中包含辅材、措施费、税费,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7、17层钢梯、预算核价-2030.64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8、主楼与裙楼楼顶桥架未做、预算核价-3190.02元,鉴定意见-3190.02元,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意见,异议答复:此项有资料证明少做,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第四、1、外墙保温为80厚岩棉板保温材料、预算合价12509.38元,鉴定意见12509.38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实际施工80岩棉板人工费比原来贵,应增加人工费,异议答复为根据变更调整定额套用;2、外墙防水变更、预算合价-39073.51元,鉴定意见-39073.51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根据甲方要求砌砖改为泡沫板,甲方为节省材料,异议答复:无资料显示为甲方要求更改;3、5-8层女儿墙、预算合价-12463.44元,鉴定意见-12463.44元,施工单位异议为扣除砖的工量不正确,实际为45.6平米,异议答复:根据图纸计算调整造价;4、一层、二层1-4轴的员工浴池做法变更、预算合价-67415.84元,鉴定意见-67415.84元,施工单位异议为贴砖的工程量重复扣除,其他只能扣除人工费,异议答复:只扣除了墙砖施工费、地砖已在室内未铺地砖中扣除,不重复。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5、三层餐厅后厨地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96875.08元,鉴定意见-96875.08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2811元,人工费不超过3000,不应扣除。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6、12-13层主楼造型处女儿墙变更为不锈钢栏杆、预算合价-1511.12元,鉴定意见-1511.12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7、女儿墙、空调板等冷桥部位保温材料修改、预算合价-8256.66元,鉴定意见-8256.66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2975元,不足0.3万元不计入,定额计价扣除甲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8、外围顶板东、南、西层防水找平层、找坡层变更为二个统一找坡层、预算合价-5048.46元,鉴定意见-5048.46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3607元,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9、地下室顶板保温修改为无极喷涂、预算合价14579.47元,鉴定意见14579.47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10、外墙找平层做法变更、预算合价169874.42元,鉴定意见169874.42元,施工单位提出异议为施工工序没变,人工费没有减少,异议答复为:根据法院提交资料显示的工程做法变更调整造价;11、成品库和戊类库地面防潮层未做,地上部分地暖防潮层找平未做、预算合价-306431.15元,鉴定意见-306431.15元,施工单位异议为只能扣除人工费179942元,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供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12、地下室卫生间做法变更、预算合价-165.5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为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为未计入总价;13、水电井地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7664.75元,鉴定意见-7664.75元,施工单位异议只能扣除人工费734元,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14、集水坑内壁做法变更、预算合价-1870.63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为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为未计入总价;15、安装水电减量、预算合价-184056.48元,鉴定意见-184056.48元,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意见,异议答复:根据法院提供的水电增减量明细、双方提供的增减量预算调整造价;16、水电增量、预算合价275128.47元,鉴定意见275128.47元,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意见,异议答复:根据法院提供的水电增减量明细、双方提供的增减量预算调整造价;17、坡道顶板向外延伸、预算合价2939.79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为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为未计入总价;18、17层新增楼梯、预算合价4660.72元,鉴定意见4660.72元;19、裙楼地下南侧增加板、预算合价4431.05元,鉴定意见4431.05元;20、非采暖地面以结构板交工、预算合价-2656.35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为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为未计入总价;以上确定性意见即无争议的预算合价为18340147.19元,鉴定意见为18343930.58元。B、选择性意见:第一、地暖地面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未施工、预算合价-585926.90元、鉴定意见-585926.90元,施工单位异议甲方为节省材料,我方施工已达到交房标准,异议答复:没有相关变更资料,所以列为选择性意见。第二、天棚抹灰未施工,预算合价-295487.85元、鉴定意见-295487.85元,施工单位异议为扣除工程量不正确,异议答复:图纸中局部吊顶范围不明确,是结合平面、剖面、安装各专业图纸确定的吊顶范围。C、争议部分第一施工单位争议问题,1、南侧围墙、预算合价18152.75元,鉴定意见18152.75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施工单位异议认为是其施工,异议答复: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2、18层增加周圈板、预算合价11105.68元,鉴定意见11105.68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施工单位异议不在合同范围内,异议答复: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3、裙楼三层增加顶板、预算合价-713.56元,鉴定意见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增加建筑面积,异议答复:未计入总价;4、地下室坡道墙面蓝色交通标识、预算合价807.00元,鉴定意见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5、消防水池、预算合价138491.55元,鉴定意见138491.55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包含在合同内,施工单位异议为是其施工,异议答复:大清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室外消防水池,但施工方认为签订合同时的图纸内没有消防水池,是后增加图纸,所以计入争议部分;6、增加女儿墙,预算合价44741.81元,鉴定意见44741.81元,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施工单位异议增加人工费,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方供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7、门卫、预算合价24903.18元,鉴定意见24903.18元,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施工单位异议为原有部分基层,其他我方施工,异议答复:在原有基层上改建,所以未计入面积,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8、外墙乳胶漆变更真石漆、预算合价55635.43元,鉴定意见55635.43元;9、给排水安装工程增量、预算合价2174.3.89元,鉴定意见2174.3.89元,异议答复:此项依据法院提供的水电增减量明细、双方提供的增减量预算调整造价;10、标准间插座线路少回路,预算合价-11473.34元,鉴定意见-11473.34元,有监理**资料证明少做,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异议答复: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11、地下室局部增加板、预算合价3629.810元,鉴定意见3629.810元,建设单位认为是其另行委托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2、坡道东侧增加顶板、预算合价1764.450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为其施工,异议答复:未计入总价;13、南侧路面硬化、预算合价116409.860元,鉴定意见116409.860元,施工单位在异议中提出已施工,建设单位认为包含在合同内。施工单位异议为路面不在施工范围内,异议答复: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包括路面硬化,但建设单位认为包含在合同中,所以计入争议部分。14、门卫室(一个)按面积计算,预算合价35521.200元,鉴定意见35521.200元,施工单位认为是新建,建设单位认为也是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施工单位异议为其施工,异议答复:施工单位认为是新建,建设单位认为也是在原有基层上改建,不应按面积计算,所以计入争议部分。第二、建设单位争议问题:1、筏板基础缩小、预算合价-9801.44元,鉴定意见-9801.44元,施工单位异议地下室南墙增大了,怎么会基础缩小,此项应为增加项,异议答复:依据甲方提议增减项所计算,甲方认为减少,施工单位认为未减少,所以列为争议项;2、裙楼基础的防水找平层未做、预算合价-23419.55元,鉴定意见-23419.55元,施工单位异议已经施工,异议答复:依据甲方提议增减项所计算,甲方认为未施工,施工单位认为已施工,所以列为争议;3、地下室地面、仓库车间地面更改、预算合价-41234.92元,鉴定意见-41234.92元,施工单位异议取消**砂,但我方施工步序没有减少不应扣除,异议答复:现场勘验未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未减少,所以列为争议;4、裙楼东南角褥垫层做法取消、预算合价-2761.9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5、坡道地面撒2、3厚非金属耐磨材料未做、预算合价-4727.86元,鉴定意见-4727.86元,施工单位认为只能扣除人工费2608,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定额计价扣除甲方供材后,不仅仅有人工费还有机械、辅材、管理费和利润等相关费用;6、所有室内墙面洞口抹水泥砂浆抱角、预算合价-9910.40元,鉴定意见-9910.40元,施工单位异议扣除工程量不正确,异议答复: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调整造价;7、水泵房排水沟未清理、预算合价-2258.40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施工单位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异议答复:未计入总价;8、屋面做法变更、预算合价-58000.38元,鉴定意见-58000.38元,施工单位异议除地板砖以外的工序我方都已施工,地板砖已扣除,此项不应重复扣除,异议答复:现场勘验时,甲方认为防水及其他做法未做,所以列为争议;9、水泵房及其它房间水泥砂浆踢脚线未施工、预算合价-2166.54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0、给排水安装工程减量、预算合价-102259.89元,鉴定意见-102259.89元,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意见,异议答复:此项依据法院提供的水电增减量明细、双方提供的增减量预算调整造价;11、***中未施工管件、预算合价-18036.46元,鉴定意见-18036.46元,施工单位异议见水电班组回复意见,异议答复:依据合同约定双方提供负责提供的材料调整造价;12、***管调和漆未刷、预算合价-638.26元,鉴定意见0元,根据合同约定,变更不足0.3万元不计入;13、楼梯间少钢丝网、预算合价-30043.71元,鉴定意见-30043.71元,施工单位异议我方未挂钢丝网但是增加了玻纤网格布,异议答复:没有相关资料,所以列为争议;14、北侧80厚路面硬化未做、预算合价-133250.51元,鉴定意见-133250.51元,建设单位在异议中提出未施工,施工单位异议北广场硬化不在我方施工范围内,异议答复:建设单位在异议中提出未施工,所以列为争议;15、外墙找平层做法变更少一层钢丝网、预算合价-87762.84元,鉴定意见-87762.84元,建设单位在异议中提出未施工,异议答复:原图纸外墙保温做法没有钢丝网,法院提供资料中做法变更中有钢丝网。 天和衡器厂提出涉案大清包合同系**公司违约,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公司不认可,并提出大清包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11日竣工日期也仅仅是拟定日期,根本不是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很多,包括环保检查、政府政策等,天和衡器厂对此也是明知的。 天和衡器厂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材料管理费56000元、水电辅材费用33046元、***装费用47220元、电气线路整改费用10万元、项目经理擅离施工现场扣款3万元、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罚款11.55万元、以及三层顶板、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25.6万元,**公司均认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约定了材料码放、辅材由**公司承担,**公司称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没有约定***装属于**公司施工范围。以及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约定了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返工,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原材料费用,出现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需经甲方和监理及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和误工损失。天和衡器厂提出的该建筑物柱根存在蜂窝现象,以及部分柱构件根部存在露筋现象,部分柱构件根部夹有杂物,经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系部分所检柱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公司称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对项目经理的扣款条款和处罚条款,但是,**公司在庭审中对有编号的5张处罚通知单认可,金额合计116000元,但**公司认为已在工程款中扣除,**公司现提出不应扣除,天和衡器厂应予返还扣除的罚款。**公司对于天和衡器厂提出的三层顶板、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25.6万元不认可,并提出三层顶板出现裂缝系混凝土自然收缩所致,以及地下室柱烂根问题是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需要,是材料与设计不符。 **公司提出已从工程款中6次扣除罚款合计269465元,要求天和衡器厂予以返还,并且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 **公司称已收到工程款17707860.92元,天和衡器厂称已支付工程款19329312.64元。 另查,**公司花费鉴定费11万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天和衡器厂就案涉的天和衡器厂天和衡器生产研发大厦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后,**公司进行施工,对于施工面积以及增项、减项双方均持不同意见。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性意见的工程造价为18343930.58元,加上选择性意见中的地暖找平层、钢丝网、防水层造价585926.90元加上天棚抹灰295487.85元,加上施工单位有争议的部分1.1项南墙围墙18152.75元加上1.2项18层增加周圈板11105.68元加上1.6项增加女儿墙44741.81元加上1.7项门卫24903.18元加上1.8项55635.43元加上1.9项217403.89元减去1.10项标准间插座线路少回路11473.34元加上1.13项南侧路面硬化116409.86元,另外再减去建设单位争议减去2.2项裙楼基础防水找平层未做23419.55元减去2.5项坡道地面撒2、3厚非金属耐磨材料未做4727.86元减去2.6项所有室内墙面洞口抹水泥砂浆抱角9910.40元减去2.8项屋面做法变更58000.38元减去2.10项给排水安装工程减量102259.89元减去2.11项***中未施工管件18036.46元,以上合计19485870.05元,加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19329312.64元,以上合计356557.41元,对于该356557.41元工程款天和衡器厂应向**公司支付。至于天和衡器厂称应扣除3%质保金的意见,由于已超过质保期限一年,故天和衡器厂应一并支付。**公司要求返还的罚款,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天和衡器厂提出的材料管理费56000元、水电辅材费用33046元、***装费用47220元、电气线路整改费用10万元、项目经理擅离施工现场扣款3万元、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罚款11.55万元、以及三层顶板、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25.6万元,**公司均不认可,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约定了材料码放、辅材由**公司承担,材料码放以及辅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没有约定***装属于**公司施工范围,故对于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承担安装雨棚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在施工电气线路时在天和衡器厂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故对于天和衡器厂要求的整改费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约定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乙方在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返工,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原材料费用,出现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需经甲方和监理及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和误工损失”,天和衡器厂提出的该建筑物柱根存在蜂窝现象,以及部分柱构件根部存在露筋现象,部分柱构件根部夹有杂物,经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系部分所检柱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以及三层顶板裂缝属于混凝土的自然收缩,故对于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承担25.6万元的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对项目经理的扣款条款和处罚条款,只有扣款通知和处罚通知书,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及没有扣款和处罚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承担扣款3万元和罚款11.55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天和衡器厂要求**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诉和反诉的相关证据,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作出鉴定,为此,产生鉴定费11万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和衡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557.41元和鉴定费55000元,以上合计411557.41元。 二、驳回***天和衡器厂要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材料管理费56000元、水电辅材费用33046元、***装费用47220元、电气线路整改费用10万元、项目经理擅离施工现场扣款3万元、罚款11.55万元、以及三层顶板、地下室检测费、整改费25.6万元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天和衡器厂要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的反诉请求。 四、驳回***天和衡器厂要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3091782.03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4370元,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0998元,由***天和衡器厂负担3372元,反诉受理费22792元,由***天和衡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金 鑫 人民陪审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