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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524民初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占,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化,群众,柏乡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反诉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彬,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6106508XE 公司。 住所地:***凤凰颐和绿洲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柏乡县。 原告**占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原告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人工维修费用28,72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水泥货款14.5万元。原告主张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31,0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再负担。本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占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