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中融恒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中融恒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23层2707。

法定代表人:蔡小绕。

被执行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广胜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学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32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中融恒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融恒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326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清

审判员  睢海明

审判员  张颖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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