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376号之一
申请人张淑利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平县广胜路南段东侧。
被申请人郭小妮1987年5月31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申请人张学志1972年9月14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申请人张淑利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郭小妮、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8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9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2020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到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郭小妮、张学志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5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春 芳
审判员 高 利 军
审判员 王 展 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江海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