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张淑利、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2376号之一

申请人张淑利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平县广胜路南段东侧。

被申请人郭小妮1987年5月31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申请人张学志1972年9月14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申请人张淑利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郭小妮、张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8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9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2020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到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郭小妮、张学志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55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春  芳

审判员 高  利  军

审判员 王  展  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江海冯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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