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广胜公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格士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格士高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6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世红

审 判 员 李京山

审 判 员 宋修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玲玲

书 记 员 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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