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环,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之妹。
原审被告:郭小妮,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义秀
审 判 员 刘明军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哲
书 记 员 袁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