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6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环,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之妹。

原审被告:郭小妮,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格士高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义秀

审 判 员 刘明军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哲

书 记 员 袁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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