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4民初493号
原告: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5MA6T519R2N。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某。
被告:**,黑龙江省依兰县人。
原告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7.72元,减半收取1,648.86元,由原告安多县唐古拉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