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财保911号
申请人:沈阳中德磁力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P4P3F1F。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12009D。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沈阳中德磁力暖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06237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0623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