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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440号 原告:刘彬,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办公楼)栋2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水市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彬与被告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彬提供的被告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等信息并不具体、明确,也未提供相关负责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既无法联系到被告单位的相关人员,也无法根据原告刘彬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原告刘彬的起 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