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12480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阳市白云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章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9-5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正。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杜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