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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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26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57733014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
法定代表人:徐冬武。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1555154601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
法定代表人:徐冬武。
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17674985R,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永平。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2021年10月9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琴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曾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