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民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9-5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项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