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执异1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大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阳公司)对本院以(2019)鲁11执174号之十七执行裁定扣划建兴公司15×××71账户资金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扣划资金所属账户是否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人民法院能否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但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通知精神,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的施工建设,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本案中,通过山阳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莲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五莲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及15×××71银行帐号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该账户系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山阳公司系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的施工单位,因此,该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项目的施工,本院以(2019)鲁11执174号之十七执行裁定扣划该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山阳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昊大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6)日仲字第227号裁决:1、建兴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昊大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963448.03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工程款5963448.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驳回昊大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生效后,建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昊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1执174号。2019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鲁11执174号之十七执行裁定,扣划建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519.71元。 另查明,建兴公司作为发包人、山阳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工程施工达成了协议。五莲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建兴公司签订了监管编号为20150032的《五莲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的施工单位为山阳公司,施工项目为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由建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15×××71,并约定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四季花城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2019年11月29日,五莲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建兴公司开发建设的四季花城11号住宅楼,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同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该项目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监管账户为15×××71。该幢楼共62套商品住宅房屋,其依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监管该项目预售资金。 再查明,山阳公司提供的建兴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5×××71的账户流水明细显示,该帐号存入款项的附言均为房款。山阳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合同编号为20181030005、20190409009的《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均载明“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五莲县房地产管理中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建兴公司,账号为15×××71。”
撤销本院(2019)鲁11执174号之十七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家泰 审 判 员  王宗忆 人民陪审员  苏 青
法官助理冯印刚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