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316号 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393765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镇前旋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08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