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316号
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393765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镇前旋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08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五莲县山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