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省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3民初2282号 原告:厦门省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波路516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113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闽南水乡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JBDF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省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电控设备公司”)与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迅电力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电控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电控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立即向厦门电控设备公司支付货款31646元;2.判令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立即向厦门电控设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64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9日为7810.1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电力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厦门电控设备公司与城迅电力科技公司针对“**头”项目签订一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总金额31646元的配电设备产品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后,厦门电控设备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依约交付约定的产品;城迅电力科技公司对产品已完成交货验收但至今拖欠货款31646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具状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城迅电力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城迅电力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厦门电控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8年,厦门电控设备公司与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签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摘要):产品金额为31646元、城迅电力科技公司交货联系人为***、城迅电力科技公司在签收合同产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合同产品全部到货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货款。城迅电力科技公司交货联系人***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3日对产品进行收货检验,***电力科技公司未支付货款。至今,城迅电力科技公司尚欠货款31646元。 本院认为,厦门电控设备公司与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厦门电控设备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城迅电力科技公司作为买受人有义务支付价款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厦门电控设备公司要求城迅电力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1646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厦门电控设备公司要求城迅电力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31646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城迅电力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省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64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6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 二、驳回厦门省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