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67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上地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人民币6144624.66元,已安排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星美今晟影视城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