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91号
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上地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吕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10层104。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卿,女,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与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相关合同实际签订地和履行地为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中广公司(甲方)与普天公司(乙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晴彩中国解密芯片回购协议》,第六条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中载明的中广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层03号。本案中,普天公司与中广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中广公司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