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5460号
原告: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属,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且标的额已超过100万元,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因网络技术服务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及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且案件标的额已超过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