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