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

某某、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