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朐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高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太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