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44号
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玉柱,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素芹,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学兵。
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1,063元,由原告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学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