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素芹,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骄,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燎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宏伟,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创尔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燎坤物资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22840号民事调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0民初22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旭珏
审判员 陈乃徐
审判员 顾文洁
书记员 王旭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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