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太原市东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978号
申请人:太原市东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市东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原市东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6897.8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且为保全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6897.8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4.49元,由申请人太原市东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毅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