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2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
法定代表人:卢子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408小区综合办公楼**/div>
负责人:牛嘉野军,该公司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锐、何淑蓉,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 俊 梅
审 判 员 何炳武
审 判 员 张瑞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浩男
书 记 员 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