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晋0109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华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街道太白街电厂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华物资经销部与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9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35481.6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755.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45236.66元。至此,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华物资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晋0109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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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