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3行终1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丹江口市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王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诉与被上诉人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20年12月23日就本案和本院一并审理的(2020)鄂03行终116号案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即一审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该两案共补偿上诉人**88万元整,其中2021年1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78万元,逾期按照每月2%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各方此后不再就此事提出其他任何主张。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确保此款项内部无争议,若有争议由**及***律师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当庭表示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井家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